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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后,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待遇都不再和職稱、級別掛鉤,而是同企業職工一樣,在職時單位和個人都要繳費,退休后領取養老金。
今天,我們和機關事業單位的你們一起,看看養老保險要交多少,退休后又能領多少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超過一年。
2015年3月,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要求各地抓緊研究制定改革實施辦法,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備案工作已完成。
根據公開資料,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肅、陜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浙江等18個省份公布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方案。
改革涉及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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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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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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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1、單位交多少?
①單位繳費比例:
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②單位繳費工資總額:
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2、個人交多少?
①個人繳費比例:
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關于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并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
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③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地方標準:
各地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各有差異。例如,上海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1、交多少?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①繳費比例
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
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②繳費基數
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2、領多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①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③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新人”
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
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
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
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2、“中人”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保底: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限高: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
3、“老人”
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